国家网信办发布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旨在细化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,以应对生成式AI技术的普及带来的内容真假难辨问题。该征求意见稿涵盖了提供生成合成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、内容传播平台、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及普通用户等四大类活动主体,明确了其在AI生成内容标识方面的具体职责。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,对于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生成合成内容,提供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者需按要求添加显式标识,并确保下载、复制、导出等内容传播方式下,文件内均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。同时,要求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,包含内容属性信息、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,以便于平台快速识别AI生成内容。 针对用户上传生成合成内容至网络信息传播平台的情况,征求意见稿要求用户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。此外,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需采取措施,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,包括对文件元数据进行核验,提醒用户内容为生成合成类型,并在元数据中添加传播要素信息。 此办法旨在加强服务商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规范性,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问责体系。通过调整服务提供者、使用者和传播分发平台的义务分配,避免相关平台“隐身”于深度合成监管体系。此举有助于用户识别真假视频,防止以假乱真,同时也为内容发布者提供了合规发布AI视频的空间,是一种有益的行为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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